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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