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而设置的行政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口头审理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行。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 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 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 需要实物演示。
  (4) 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关闭窗口〗 〖打印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