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穎性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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