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審理是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置的行政聽證程序,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實,給當事人當庭陳述意見的機會。口頭審理按照通知書指定的日期進行。
專利複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口頭審理應當公開進行,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無效宣告程序的當事人可以依據下列理由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1) 當事人一方要求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
(2) 需要當面向合議組說明事實。
(3) 需要實物演示。
(4) 需要請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
對于尚未進行口頭審理的無效宣告案件,專利複審委員會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收到當事人依據上述理由以書面方式提出口頭審理請求的,合議組應當同意進行口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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